财产状况,区别去企业的财务状况,一般是指个人的财务所有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工资、奖金。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4)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此外,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利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利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利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侦探,也是可以针对委托人的指定,对被调查人进行详尽的财产状况调查的。
那么,侦探们的眼中,哪些财产状况是值得留意的,侦探们又会用哪些手段去了解被调查人的财产状况呢?
方式一:查询
这是一种最普遍采用的方法。一般来说,在委托人提交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申诉后,委托人可以到执法机关去进行查询,这些执法机关包括: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这里查询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方式二:核实
对委托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递交申请给法院,来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
一般法院的措施有:
•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
•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
•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方式三:调查
侦探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委托人或单位进行调查。注意了,只有委托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委托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方式四:审计
即由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并且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方式五: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
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尤其是对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予以注意,不要简单地只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方式六: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官也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首先有些情况侦探不需要调查令,只要持身份证就有权依法查阅,目前下发的调查令属于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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