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甚至很多律师都在暗中进行调查婚外情的行为。
很多委托人都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也要拿到所谓的证据。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在实践中,如果需要以“婚外情”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作为法庭证据来使用,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离婚调查所获得的“婚外情”证据等婚姻过错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不是任何一起婚姻不忠时间都能获得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保护,这是有标准的,有的出轨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是不能构成过错的。
婚外情调查取证是一件法律基础要求较强的行为,而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的过程,有一个好处就是能够尽量规避掉不必要的证据坑洞,能够确保证据能够行之有效。
一般婚外情的证据有以下几类:
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一般来说,法院认定出轨的证据形式,律师都是比较清楚的。因此,一般律师会着重去进行以下几类证据的调查:首先,是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其次,是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然后,是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取得合法的离婚证据是需要花费很大功夫的,律师调查取证缺少必要的技术手段,又不能违背法律边界,“前后夹击,腹背受敌”的状态下,能够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就比较单薄,甚至无法成为法定证据,不能使用在离婚案件中,造成很多委托人花了钱却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还是建议在遇到相关的问题时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协助调查取证。